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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因公共利益而對公開招標不作出判給並沒有違法


2020年12月7日,社會文化司司長對《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供應2021至2023年度報紙》的公開招標作出不判給的決定。甲公司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2021年6月10日,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之標書違反公共利益,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

甲公司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在報價時嚴格遵守被上訴實體所訂定之規定,所有內容均依照《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訂定,上訴人之報價並無涉及違反或抵觸任何《招標方案》或《承投規則》之規定,但被上訴實體卻完全沒有考慮以上所指之理由,僅單方面以維護公平性及公共利益為借口作出不判給決定,無疑是過分放大了行政當局所獲賦予之自由裁量權,使其能濫用權能以違反及推翻其自身已訂定及公開之原則。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雖然評審標書委員會認為沒有發現上訴人的報價涉及違反及抵觸《招標方案》或《承投規則》的規定,並以整體評分得分最高為原則建議向上訴人作出判給,但一如被上訴實體所指,上訴人以0.01澳門元就多期報紙作出報價,此種報價手法為其僅有,藉此獲得在“價格”方面評分的絕對優勢,並最終成為整體評分得分最高者,以致出現了報價最高者“中標”的不合理現象。雖然在涉案公開招標中價格並非唯一的考慮因素,但在三項評標標準中卻佔最重比例(55%),由此可知價格對評標的重要性。

事實上,上訴人在另兩項評標標準(“能提供的報紙種類數量”及“交貨期”)方面的得分與排名第二的競投者的得分相差無幾,僅在“價格”評分項目因以0.01澳門元報價而取得絕對優勢,很明顯上訴人是通過這種報價在整體評分方面獲得高分,最終被評為第一名。在這種情況下,上訴人以最高總報價而被評為第一顯然是不正常的,且涉及的判給金額高達380多萬澳門元,故被上訴實體有義務審慎行使其自由裁量權,審慎考慮是否作出判給。

合議庭認為,被上訴實體為合理善用政府公帑而選擇不作判給,正是謀求公共利益之舉,在行使自由裁量方面沒有犯下任何明顯錯誤,也沒有出現絕對不合理的情況。總而言之,在不作判給的行為中看不到被上訴實體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並沒有明顯違反上訴人所指的各項原則,故被上訴行為沒有應予指責之處。

基於此,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16/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