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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確保升降設備的有效和安全運作,經參考歐盟和內地的相關標準,並結合二零二一年公開諮詢所收到的意見,特區政府制定了《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立管理制度。法案明確訂定適用本制度的升降設備類別,規範升降設備的安裝、運作、檢驗、保養以及監察等流程。

(二)引入升降設備技術員註冊制度。明確規定從事升降設備保養及檢驗業務的技術員須具有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或機械工程師的專業資格,並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註冊。

(三)規範責任人的責任及義務。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聘請檢驗實體對升降設備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檢驗,並張貼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出現危及使用安全的狀況或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時,責任人須停止運作升降設備。

(四)明確保養實體的責任。保養實體負責對升降設備作定期保養,協助責任人為升降設備進行登記,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五)明確檢驗實體的責任及獨立性。法案規定檢驗實體的職責是檢驗、調查升降設備,編製報告和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不得從事保養實體的業務。

(六)訂定監察職權及處罰制度。土地工務運輸局具監察職權,負責抽樣檢驗升降設備、調查使用升降設備所導致的意外等工作,並可就違反本法律規定的情況,對違法者科處最高澳門元四十萬元罰款,以及科處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