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4年10月某日,檢察長辦公室前職員林XX擅自將某一刑事案件被扣押的沉香木取走並據為己有,其後,經檢察院控訴,初級法院裁定被告林XX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19條規定及處罰的“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三年。
一審判決之後,檢察院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中級法院撤銷對被告的緩刑處分,改為對其適用實際徒刑的處罰。
另一方面,被告亦就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判處其罪名不成立或將其被判處的徒刑和向特區的捐獻份量減輕,維持緩刑處分。
其後,於2021年5月13日,中級法院裁定檢察院就適用實際徒刑的上訴理由成立,並判處被告人上訴理由不成立,同時,為警醒被告人和改善其人格,並予其他人士,尤其是公務人員增強守法觀念的警戒作用,中級法院裁定被告人林XX被控觸犯一項 “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罪名成立,判處二年實際徒刑。
中級法院作出判決之後,被告人林XX逃離澳門。
為嚴肅法紀,檢察院依法推動刑事判決的執行,經本澳警方和內地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於近日成功將林XX緝捕歸案並送回本澳服刑。
林XX被緝捕並由內地送返本澳服刑,充份展示了澳門特區和內地司法合作機制的良好成效,亦充分體現兩地共同打擊犯罪、維護法治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