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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力求完善樓宇管理法律


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在回覆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表示,《民法典》作為五大法典之一,規範內容涉足面甚廣,包括民法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及繼承法。除了規範分層所有權外,還規範了不動產的買賣和租賃等多種的合同法律關係、損害賠償制度、債權債務關係等一系列與市民生活悉悉相關的規定,故政府須以嚴謹的態度作出檢討,亦需時深入查找該法典現存的不足,並聆聽社會上的實際需要,為日後詳細計劃《民法典》的修訂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務求該法典能更好回應社會的發展需求。 她指出,澳門現行的樓宇管理法律制度(即《民法典》中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是由葡國法律體系引伸過來,當中著重解決分層所有人如何有效維護其私人財產、如何協商共同管理其共同財產及共同利益平衡等。隨著社會發展和環境變遷,本澳的樓宇管理問題愈趨複雜,牽涉到管理公司質素、市場環境、競爭機制、公共利益等。 朱琳琳表示,房屋局已草擬了《從事樓宇管理業務及管理服務人員職業的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草案,此法規主要設置了樓宇管理業務的准照制度及管理服務人員的職業工作證制度,以提高從事樓宇管理企業及人員的質素,強化其樓宇管理服務能力;同時設置了相應的監察管理制度,以期有效地促使樓宇管理行業的發展,優化樓宇管理市場,從而進一步保障本澳市民的合法利益。目前,該草案經過兩次諮詢,房屋局將對收集的意見進行分析採納及優化草案,爭取盡快進入立法程序。 另一方面,本澳近年經濟高速發展,樓宇管理糾紛隨之湧現,部份已透過司法訴訟程序作出處理,問題未能及時解決,且愈趨嚴重。有見及此,房屋局為有效解決樓宇管理糾紛的問題,擬設置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並草擬了相應的《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草案。 她認為,考慮到現時樓宇管理糾紛很大程度源於分層所有人對大會決議的有效性,故該規章草案將訂定仲裁中心的仲裁範圍,主要是分層建築物管理方面的爭議,尤其是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管理機關及管理實體之間,有關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的決議有效性或樓宇管理開支的爭議,同時規定了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的組織架構及相應的仲裁程序。該草案已經過兩次諮詢,房屋局現正對意見進行分析及優化草案,預計今年內可成立有關仲裁中心。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235/IV/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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