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多個部門於今日(22日)聯手執行終審法院於本月初的裁決。該裁決裁定一名非法佔用路環土地並建屋的上訴人敗訴,指其在政府發出禁止施工令後仍然進行非法工程,即公然漠視政府的禁令,甚至冒著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建造該違法建築物,所以即使存在難以彌補的損失,亦是其本人一手造成。 政府今日將拆除有關非法興建的建築物和收回被佔的土地;同日,亦會對鄰則一幅被另一佔用人霸佔的土地進行騰空行動。 是次淸遷兩幅土地同位於路環黑沙馬路180-184號後方小徑旁土地,面積約4,300平方米及900平方米。2008年12月底民政總署人員在例行巡查時,發現上述土地被人大規模開挖和平整,並立即轉介土地工務運輸局跟進。 稽查人員發現其中一幅面積約900平方米的佔地不但被人非法開挖,放置大量建築材料及貨櫃,更開始進行建造樓宇的地基工程。土地工務運輸局於去年初開始跟進有關佔地並進行非法工程的個案,並先後20多次到現場巡查及進行記錄,其中至少3次與警方採取聯合巡查行動,並以膠帶封鎖現場,和着令在場工人停工及離開;此外,亦曾要求佔地人簽收有關在期限內拆除非法工程之通知書,但違法人拒絕簽收。 土地工務運輸局在去年7月啟動清遷土地的程序,於7月3日刊登預審告示,勒令違法人拆除非法工程,騰空土地及歸還政府;及今年1月在報章刊登最終決定通知之告示,要求佔地人在最後限期內自行騰空土地,將土地交還特區政府。 儘管政府三令五申,更兩道發出禁止施工令,惟違法人一直不予理會,更公然拆除政府封鎖膠帶並明知違法的情況下加快進行該非法工程,直至將樓宇建成一座四層高建築物並使用,以試圖將之變成既定事實,搏取政府不會對此展開拆遷行動。 鑑於該名違法人多次違令,公然漠視政府禁令,行政長官於今年1月7作出批示,命令違法人騰空土地,折卸和遷離非法工程等,將土地交還特區政府。但違法人以“難以彌補之損失”理由向中級法院申請中止有關行政行為的效力,利用申請保全措施以中止政府的清遷行動,但有關申請最終於本月初被終審法院駁回。 終審法院的結論認為,被上訴人(即佔地建屋者)在其聲明書中,僅就「難以彌補之損失」一點上陳述空泛,並沒有指出任何因執行行政行為而對其構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具體事實。另一方面,倘中止有關行政行為,令被非法佔用的國家土地不能進行合理使用,對公共利益確實造成「嚴重損害」。
此外,以“難以彌補的損失”為由要求中止有關行政行為,亦不符合行政訴訟法典所規定的要求,即政府拆卸有關房屋對其並不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事實上,該房屋是一座全新的建築,沒有任何特別的歷史或建築價值。且該房屋的建造是在政府發出兩個禁止施工令後一直進行,即被上訴人知悉沒有獲發工程准照,以及有關工程是政府所禁止的情況下,仍繼續施工。
終審法院並指出,被上訴人本身公然漠視政府的禁令,甚至冒著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建造現被指屬違法的建築物。即使存在或有難以彌補的損害,也是其本人一手造成的。因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中止行為效力的保全措施,判特區政府勝訴。
政府多個部門於今日執行終審法院的判決,採取聯合行動,收回該幅被佔的政府土地,以及清拆建於土地上的總建築面積達1,400平方米的四層非法建築物。 除上述的佔地外,該違法人亦被確實霸佔兩幅政府土地,分別是路環竹灣馬路近電訊中心西北面土地,路環賈梅士大馬路旁土地,政府已於去年6月及今年5月完成對有關土地的清遷工作,該兩幅土地面積分別約2,400平方米及6,000平方米。 參與聯合行動的政府部門有: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設發展辦公室、民政總署、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交通事務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