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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和身份證明局回覆議員質詢


當局就廣告相關法例、規管房地產中介業務及澳人內地超齡子女等問題,回覆立法議員的書面質詢。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回覆議員吳在權時表示,現行規範廣告活動的法律制度是由一般法即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專門法例及多個單行法例中有關規範廣告事宜的規定組成。 他指出,由於廣告內容具廣泛性,特定廣告又涉及不同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宜設定完全劃一的標準,故除須對廣告活動作出一般規定外,亦須針對特別範疇的廣告活動訂定專門規定,因此,即使將來制定統一的廣告法,相信仍須在該統一法例內為特定廣告訂定專門的規定,因此無論如何,未能就不同範疇的廣告申請設定統一的審批標準。然而,須強調的是,按現行規定,在處理廣告准照的申請時,並不存在針對同一類廣告申請而訂定不同審批標準的情況。 關於發出安裝廣告准照方面,相關法例規定凡於房地產、車輛或任何建築物外向公眾展示的廣告,須事先取得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准照,而有關廣告屬受特別管制的廣告時,民署須先諮詢職能部門的意見。 另外,張永春回覆議員李從正時指出,在分析所收集到的意見之基礎上,已基本完成《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律制度》法規的草擬工作,現正對草案內容進行最後調整,在完成所有工作後便會進入立法程序。構思中的法律草案要求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在獲取准照後方可從事有關業務,並且訂定獲取相應准照的要件和有關人員從事中介業務時應遵守的規則,以及違反該等規則的處罰等,草案亦建議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人員准照的發出、收回及監察相關從業人員的工作由專責部門執行。特區政府期望透過該法規的制訂和發牌制度的建立,提升從業人員的素質,使有關行業得到有序健康發展,並維護市民的權益。 身份證明局局長黎英杰回覆議員吳國昌時重申,2009年11月由內地公安機關頒佈的「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已就「超齡子女」申請來澳與父母團聚的條件及相關手續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中央政府的有關政策已對「超齡子女」問題的原則及範圍作出清楚界定,不存在任何疑問。「超齡子女」是指在當年申請與澳門的父母團聚時符合申請資格,但在等候審批過程中超過年齡上限而未獲批准的澳門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 黎英杰強調,內地超齡子女來澳成為澳門居民後將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現行法例關於居民方面的權利,而特區政府亦一直關注居民就業及住屋等問題。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263/IV/2010;240/IV/2010;125/IV/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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