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發現部份傳媒就8月12日"勞工事務局、交通事務局與新福利巴士勞資雙方進行會談"的報導出現誤解,故作出以下澄清: 一、勞工事務局需要強調和澄清,8月12日的會議內容並沒有對將來如何可以讓勞方提取截止本年7月31日計算之金額的提取條件作出詳細討論,一切將根據稍後勞資雙方的討論磋商,再制定和落實最終的解決方案; 二、會議聽取勞資雙方意見,雙方意見如下:
勞方恐怕因不適應巴士營運新模式,可能因而導致丟失工作,希望公司能明確其截至本年7月31日按解僱賠償計算可獲得的年資金額,以令員工可繼續安心工作;
資方則恐怕一旦向員工發放上述截數金額或將上述截數金額放入員工公積金戶口後,僱員便立即「解僱」公司,因而造成公司人力資源流失,導致未能按照與政府訂定合同的規定繼續維持正常巴士服務,影響市民正常出行; 三、根據上述勞資雙方的意見,勞工事務局建議一平衡方案,該方案內容如下:
(a)資方按各員工截至本年7月31日的年資依照勞工法之解僱賠償規定計算出相關金額,以文件形式送交各員工,並送勞工局備案;
(b)當員工他日因年老而退休,資方根據員工的年資和退休當日之工資,依勞工法規定計算解僱賠償,此金額與上述(a)所計算的金額作比較,讓員工自由選擇金額較高的一份,發放給員工;
(c)至於"因年老而退休"之條件,包括訂定退休年齡、健康狀況、向資方提供的服務工齡上限等等,由資方作詳細分析研究後提出方案供勞方考慮;
四、上述由勞工局建議的平衡方案,其好處如下:
(a)釋除員工對將來可能因某些原因丟失工作而一無所有之憂慮,讓員工持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確了直至本年7 月31日之工齡及應得金額,將來年老而退休時,肯定可獲取一筆不少於此金額之退休補償;
(b)資方暫時不須即時支付勞方這筆現金,對資方財政不造成負擔;
(c)方案能安撫員工的心理,不再擔憂前途,另一方面能穩定資方的人力資源,對公共巴士服務不造成影響; 五、根據上述第三點由本局建議的方案,勞資雙方決定於8月26日再舉行會議,集中討論一切可操作性的細節,包括第三點c項由公司建議的有關"因年老退休"之條件的具體內容。 勞工事務局樂意就勞資雙方的談判擔當調解角色,期望雙方儘快和平理性解決問題,並呼籲大家以公共利益著想,確保公眾便利出行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