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對於8月11日發出一篇題為"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的作用"的新聞稿之內容有如下更正: 原文提到「例如一個僱員在2000年1月1日開始為同一僱主持續工作,至2011年6月1日被僱主解僱,該僱員的年資為11年6個月;但如果該僱員未被解僱仍然繼續工作,那僱員的年資就會由2000年1月1日起連續計算」,當中的「至2011年6月1日被僱主解僱」應為至2011年6月30日被僱主解僱」。 新聞稿詳文如下: 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的作用 近日,坊間對年資的計算與解僱賠償有熱烈的討論,尤其近期發生的有僱員在受聘期間要求先計算年資並發放解僱賠償後再繼續受聘於同一僱主的情況,勞工事務局為讓公眾對《勞動關係法》中有關年資和解僱賠償的規定有更深入的認識,試以下列簡單的例子向公眾進行講解。 年資何時開始計算? 根據《勞動關係法》第18條第6款的規定,僱員的年資由試用期開始之日起計算,即如果僱員一直為同一僱主工作的話,僱員的年資由第一日工作開始計算,直至勞資雙方終止工作關係為止。 例如一個僱員在2000年1月1日開始為同一僱主持續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被僱主解僱,該僱員的年資為11年6個月;但如果該僱員未被解僱仍然繼續工作,那僱員的年資就會由2000年1月1日起連續計算。 解僱賠償有何作用?何時開始發放? 如果僱主單方面主動提出解僱,僱員就有權收取按年資計算的解僱賠償。但為甚麼法律上規定"被炒魷魚"才有解僱賠償呢? 僱員被僱主"炒魷魚",失去工作收入變得徬徨無助,解僱賠償的作用是讓"被炒魷魚"的僱員在失去工作之後的經濟狀況暫時能得到保障,讓僱員在能維持基本生活開支的情況下另覓新工作。 基於上述原因,《勞動關係法》明確規定當僱主單方面提出解僱僱員,即正式終止工作關係時,僱主就需要向僱員支付解僱賠償,也就是說,解僱賠償是在僱主正式解僱僱員時才發放,而不是在有效勞動關係的任何中段期間發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