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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職局與社會工作委員會合作研究<br> 優化社會服務界法人選民登記及確認的工作


現行《選民登記法》在2008年獲立法會通過並正式生效以來,行政當局依法加強了對法人選民的管理,其中,該法律規定所有已登記的法人選民須在該法律生效後兩年內,更新或更正之前登記但已過時或無效的資料,又或提供補充資料。而為了提醒已登記的法人選民有關的法定要求,行政暨公職局早前以雙掛號的方式向全澳已登記的973個法人選民寄出通知書,提醒法人選民必須依法更新、更正或補充資料。此外,所有已獲確認的法人亦須在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相關委員會提交年度總結報告,以證明法人在過去一年持續運作及開展了與獲確認屬於相關界別有關的社會活動。 為了讓社會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瞭解新法律的規定,行政暨公職局今日上午派員列席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會上除了介紹現行《選民登記法》的相關規定外,還聽取了社會工作委員會就優化社會服務界法人選民登記及確認工作的意見。社會工作委員會同意進一步與相關界別的法人溝通,尤其提醒該界別的法人須依法向行政暨公職局更新或更正之前登記但已過時或無效的資料,又或提供補充資料。 此外,根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記錄,2009年已獲確認的社會服務界法人中65個未有依法提交年度總結報告(其中11個法人逾期遞交亦被依法視作欠交該年的總結報告),倘此等法人於本年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未能提交新一年度的總結報告,其法人選民的資格將於2011年的法人選民登記冊完成展示後被中止。 根據法律,所有已獲確認的法人須在每年九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相關委員會提交年度總結報告,雖然首次欠交總結報告並無即時的處罰,但倘欠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在緊接的五年曆年內再次欠交,將導致在第二次欠交年度總結報告後翌年一月完成展示選民登記冊之日起被中止其選民登記的效力──倘被中止選民登記效力的法人在隨後依法遞交年度總結報告,其登記的效力可於下一年一月完成展示選民登記冊之日起被恢復;但如果被中止選民登記效力的法人在隨後的五個曆年內再次欠交總結報告,其選民登記將於再次欠交後翌年一月完成展示選民登記冊之日起被註銷。因此,行政暨公職局和社會工作委員會同意各自以適當方式讓相關界別的法人清楚瞭解《選民登記法》的規定以便所有法人皆能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Ê 參考資料 Ë──
截至2010年4月30日,已獲確認屬於社會服務界的法人有189個,其中187個於現行《選民登記法》生效前已登記為法人選民,且其登記維持有效;現行《選民登記法》生效後只有2個法人獲行政長官確認屬於社會服務界,此等法人目前雖未符選民登記的資格,但仍須在每年9月最後一個工作日前向社會工作委員會遞交年度總結報告,並可於取得法律人格後滿7年及獲確認後滿4年的時候向行政暨公職局提出法人選民登記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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