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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草案。

按照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條件是根據土地的分類及用途在城市規劃內訂定,為此須制定施行細則,對土地使用類別細分為符合城市發展策略的次類別。經聽取土木建築和工程業界團體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意見,特區政府制定了《土地分類及用途》行政法規,以細分土地使用類別,訂定在城市規劃的編製、檢討和修改程序所須遵守的土地分類和用途的準則。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土地分類須遵守的準則,將土地劃分為 “都市性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

(二)訂定土地用途的相關原則。在遵循土地分類的情況下訂定其利用內容,並且根據兼容使用原則、分級原則、優先使用原則和穩定原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所規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的優先性而訂定土地使用類別的主要使用目的。

(三)明確土地使用類別。都市性地區的土地用途分為7個土地使用類別: 1) 居住區; 2) 商業區;3) 工業區;4) 旅遊娛樂區;5) 公用設施區;6) 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區;7)公共基礎設施區。而不可都市化地區的土地用途只有生態保護區類別。

(四)細分土地次類別。經考慮所進行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城市發展的特定社會經濟需求、土地的特定使用、規劃參數及固有特性,將都市性地區的7個土地使用類別將細分為19個次類別:1) H1類居住用地;2) H2類居住用地;3) C1類商業用地;4) C2類商業用地;5)工業用地;6) TD1類旅遊娛樂用地;7) TD2類旅遊娛樂用地;8)文化設施用地;9)政府機關設施用地;10)宗教設施用地;11)教育設施用地;12)社會設施用地;13)康體設施用地;14)衛生醫療設施用地;15)市政設施用地;16)基礎設施用地;17)道路用地;18)交通設施用地;19)綠地或公共開放空間用地。而不可都市化地區的土地使用類別則只有生態保護用地1個次類別。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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