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目前香港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4條的規定,修改第202/A/SS/2021號公告,由2022年2月3日早上1時起,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在登上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交通工具時出示採樣日後24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違反者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按照衛生局第127.CDC.NDIV.GL2020號技術指引,病毒核酸檢測結果證明須由醫務專業人員進行或監督下採樣的樣本。此外,現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及入境後21天內不得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前往內地的措施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