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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東主以虛假僱員資料騙取外勞名額 中院裁定將罰金改為徒刑


甲為美容院東主,為獲得更多外地僱員配額,甲虛報一些從未在其美容院任職的澳門居民為其公司的僱員以使其公司的本地僱員數目達到獲批外勞額或續期的比例。於未能查明的日子及透過未能查明的途徑,甲取得乙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為達前述目的,甲於2012年至2018年間分別多次向財政局、社會保障基金、當時人力資源辦公室及勞工事務局提交涉及乙為其僱員的相關偽造文件,但乙從來沒有以任何聘用方式受僱於甲,直至乙發現自己被申報為甲的美容院僱員而被科以職業稅才揭發事件。甲因此被控觸犯6項偽造文件罪(其中5項以連續犯方式),初級法院審理後,判處甲以連續犯方式觸犯了3項偽造文件罪,每項判處90日罰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240日罰金,罰金日額150澳門元,合共罰金36,000澳門元。

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認為上述判決量刑過輕,違反《刑法典》第65條、第40條及第48條的規定。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是基於甲為初犯、自願承認被控事實及其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而對其判處罰金刑,然而,除了甲為初犯外,案中並沒有其他對其特別有利的情節,雖然甲在庭上自願承認被控事實,但其並非自首而是被乙揭發,其自認行為並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其次,合議庭不認同甲的犯罪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斷,甲於2012年至2018年期間以連續犯方式多次向財政局及社會保障基金申報不實僱員資料及虛構勞動關係,早已為文件的公信力帶來嚴重影響,加上甲在上述期間為此而至少多獲得了一個外勞配額,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本地僱員的整體勞動權益,亦擾亂了本澳勞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澳門社會安寧,城市形象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故一般預防的要求高。甲為初犯及認罪態度良好只是法院不判處實際徒刑的理由,並非輕判予罰金的理由,這樣無疑是向社會大眾傳達錯誤信息,誤以為即使多年持續以偽造文件欺騙政府,只要最後階段認罪,亦僅被處以罰金刑,實在難以達到一般預防的要求。因此,合議庭完全認同檢察院的上訴請求,應對甲判處較罰金嚴厲的刑罰。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有關罰金之刑罰,並改判甲每項偽造文件罪6個月徒刑,三罪並罰,合共判處1年3個月徒刑並緩刑2年,緩刑條件是甲在緩刑期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捐獻36,000澳門元以彌補其造成的惡害。

參閱中級法院第56/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