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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布數團體及市民5月1日發起的遊行路線


本局日前接獲民政總署通知,以下團體將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 (一) 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五邑鄉親同盟會、澳門裝修業聯合會及中國澳門鋼筋扎鐵工程工會擬於2010年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上午十一時在祐漢公園集合,並於下午三時出發,途經黑沙環、提督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南灣街、終點為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根據有關實體回覆遊行發起人之公函,基於當日祐漢公園已安排其他活動,僅能提供黑沙環三角花園予上述團體作為集會遊行起步點(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正)。 為配合上述團體被提供使用的地點,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5月1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一時正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南灣湖休憩區(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4月28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但未被與會代表認同,並堅持按其設定的路線進行。 (二) 澳門裝修業聯合會、中國澳門鋼筋扎鐵工程工會及澳門工人民生力量聯合工會擬於2010年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上午十一時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三時出發,途經提督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南灣街、政府總部(遞請願信),遞信後集會至晚上九時。 根據有關實體回覆遊行發起人之公函,基於當日的部分時段黑沙環三角花園已安排其他市民進行集會遊行活動,僅能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正於黑沙環三角花園予上述團體作為集會遊行起步點,另提供何賢公園圓形劇場作為遊行結束點。 為配合上述團體被提供使用的地點,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5月1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一時正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南灣湖休憩區(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南灣湖景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於何賢公園集會。 於4月28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但未被與會代表認同,並堅持按其設定的路線進行。 (三) 澳門民生協進會、民主起動擬於2010年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中午十二時在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三時出發,途經沙梨頭、新馬路,終點為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根據有關實體回覆遊行發起人之公函,基於當日的部份時段黑沙環三角花園已安排其他市民進行集會遊行活動,僅能於下午二時正至下午三時十分於黑沙環三角花園予上述團體作為集會遊行起步點。 為配合上述團體被提供使用的地點,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5月1日下午二時正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南灣湖休憩區(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4月27日下午三時正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但未被與會代表認同,並堅持按其設定的路線進行。 (四) 三名澳門居民擬於2010年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下午一時於永寧廣場集合,並於下午二時出發,途經三角花園、紅街市、塔石至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5月1日上午十時正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十一時正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南灣湖休憩區(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4月29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本局將被更改後的遊行路線知會與會者,但未被與會代表認同,並堅持按其設定的路線進行。 澳門治安警察局一直以來對於集會遊行的秩序及安全均十分重視,因此,本局呼籲上述活動的遊行發起人及參與者,舉辦是項活動時必須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其集會地點的使用,必須遵從有權限機關的有關規定及安排,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以上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倘不依修訂後之集會地點及路線遊行,將被視為不合法。 (五) 子女團聚家長代表籌委會擬於2010年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上午十時在祐漢公園集合,並於上午十一時出發,途經提督馬路、高士德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南灣大馬路(身份證明局遞信)、南灣湖景大馬路、政府總部(遞信)。 根據有關實體回覆遊行發起人之公函,基於當日祐漢公園已安排其他活動,僅能提供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內近正門位置予上述團體作為集會遊行起步點(上午十時正至十一時正)。 為配合上述團體被提供使用的地點,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5月1日上午十時正在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集合及於上午十一時正出發,途經何賢紳士大馬路、青洲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南灣大馬路(代表往“身份證明局”遞請願信,同時遊行隊伍繼續前進,不作停留)、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終點南灣湖休憩區(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4月23日下午三時正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將本局更改遊行路線之決定及詳細情況明確地知會與會者。 (六) 三名澳門居民擬於2010年5月1日舉行集會及遊行,該遊行於上午十時於祐漢公園或三角花園集合,並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出發,途經紅街市、高士德、水坑尾、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經本局分析及評估後,在盡量減低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影響的大前題下,並根據《基本法》及按第2/93/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對有關團體之遊行路線作如下的修改﹕該遊行可於5月1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合及於下午五時三十分出發,途經拱形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鮑思高圓形地、士多鳥拜大馬路、東望洋街、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區華利前地、南灣湖景大馬路、終點南灣湖景休憩區(代表往政府總部遞請願信)。 於4月28日下午四時正活動發起人應邀出席在本局舉行之會議。會議中將本局更改集會遊行路線之決定及詳細情況明確地知會與會者。 為此,本局將於遊行當日,派出適量之警員維持人群及交通的秩序。現呼籲集會發起人,其集會地點的使用,必須遵從有權限機關的有關規定及安排,而參與遊行之人士應遵循以上修訂後之路線行進,同時,亦應於上指之地點停留和盡量減少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影響。而廣大市民,如當時途經上述地點,請對在場警員的指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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