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透過聽取和研究社會各界的意見,進行研究以及製作意見書、建議書及提議等行為,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推廣及推行公共房屋發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 特區公報刊登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委員會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房屋局局長,並擔任秘書長;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社會工作局局長;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廳長;房屋局公共房屋事務廳廳長;在公共房屋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十四名)。 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三年,可續期。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最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由主席召開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委員會內可設立工作小組,就公共房屋領域的具體問題進行研究、跟進及製作建議書、報告書和意見書。委員會主席可邀請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及對議題具備知識及經驗的人士出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委員會的運作費用以及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由房屋局承擔及提供。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