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内地男子涉嫌於網上公開直播他人個人資料,致使被害人連日遭受電話滋擾,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一名本澳女子日前收到多個陌生來電滋擾,懷疑其個人資料遭洩露而報警求助。警方調查後截獲一名内地男子,並從該名男子的電話直播軟件檢獲涉案資料,懷疑該名男子因與被害人發生糾紛,故在直播平台上公開被害人的姓名及電話號碼,並呼籲觀眾致電以騷擾被害人。
經初步偵查,檢察院以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86條規定及處罰的“侵入私人生活罪”進行立案,有關犯罪可判處二年徒刑或最高可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等行為,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根據《刑法典》第186條的規定,意圖侵入他人之私人生活,尤其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隱私,並在未經同意下作出該條規定的行為,例如,錄取他人的談話內容、以相機攝取他人的肖像、偷窺身處私人地方之人士、洩露他人的私人生活或嚴重疾病之事實等,均可構成“侵入私人生活罪”。
檢察院的統計資料顯示,2021年檢察院以 “侵入私人生活罪”立案的案件共54宗,提出控訴32宗,合共32人被控訴。
隨著資訊科技的急速發展,網絡直播不斷增加,為此,市民在進行網絡直播時,須謹守法律規定,提高保護個人隱私的意識,切勿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洩露其個人資料,否則,須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與此同時,倘懷疑隱私權受到侵害,市民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尋求協助,並儘快向警方或檢察院舉報,以適時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