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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房屋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


特區政府今(18)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17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生效日期追溯至2011年7月1日,以配合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同日生效,屆時社屋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將會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為配合政府今年已推行的多項惠民福利措施,包括提升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及最低維生指數等,同時,確保弱勢家團,特別是長者方面能受惠上述福利的提升,故政府調升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調升幅度由16%至20%,並已於本年6月23日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相關調升建議。 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每月總收入限額=(市場租金+維生指數+(市場租金-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1-儲備金率)
以1人家團為例:
- 私人住屋租金統計(以租住等同社屋面積之私人住屋租金):2,067元
- 最低維生指數:3,000元
- 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484元
- 儲備金率:5%
則計算出收入限額為7,000元。 社屋總資產淨值限額,計算如下:
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的5%作為儲蓄計算,則可考慮以工作36年之儲蓄作為社屋申請資產上限。
以1人家團為例:
資產上限=7,000元x5%x12月x36年=151,200元 是次調升的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詳見下表)之生效日期追溯至2011年7月1日,以配合新的社屋租金計算方式於同日生效;全體社屋承租戶已於7月1日起繳交新租金金額,而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根據房屋局資料顯示,在調升社屋收入上限後,有533租戶超出收入上限;另有727戶在新租金金額的基礎上可獲減租。 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 * 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