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旅遊稅規章〉》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配合已生效的第8/2021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有需要修改第19/96/M號法律通過的《旅遊稅規章》,將酒店及設在其內的餐飲場所重新歸類,以便將其服務納入旅遊稅的徵管範圍。
為更清晰界定旅遊稅的課徵對象,參照過往的司法裁判,以及現時稅收徵管的實務操作,將現行課徵對象由酒店、餐廳、卡拉OK等場所提供的“服務”修改為由該等場所“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財貨及服務”,明確將“財貨”納入為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同時,為了配合澳門特區鼓勵發展經濟型住宿的旅遊政策,法案建議重新訂定旅遊稅的豁免範圍,由二星級酒店、經濟型住宿場所、簡便餐飲場所、美食廣場食品攤檔以及飲料場所和飲食場所提供的財貨和服務,均獲豁免旅遊稅。
另外,根據現行《旅遊稅規章》的規定,旅遊稅屬於旅遊基金的指定收入,因應本澳旅遊業的發展,法案建議旅遊稅直接撥歸特區庫房,由特區中央財政支配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