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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公佈 “關於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專案調查報告”


廉政公署完成《關於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的專案調查報告》,認為交通事務局在“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的合同判給上並無違法,獲判給實體新利達與銳明聯盟向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所收取的每月服務費及按金亦合法合理。廉署指出,的士管理系統分為“車載設備”及“的士監管系統”兩部份,招標方案早已明確前者無論由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費用都是每月澳門幣300元,至於“的士監管系統”的月費則由特區政府承擔,交通事務局亦沒有疏於監管新銳盟。廉署強調,自《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生效及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落實後,對打擊過去一度猖獗的“的士亂象”確實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自2020年9月,有關的士管理系統陸續完成安裝及投入運作後,業界部分人士透過傳媒或團體表達不滿及質疑,持續引起社會討論及迴響,同時廉署亦接連收到涉及的士車載智能終端系統收費及管理事宜的投訴,廉政專員遂依法命令開展專案調查。調查過程中,廉署先後向交通局索取有關“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的招標卷宗資料、業界諮詢及說明文件,亦聽取包括投訴人、交通局人員、的士業團體代表等各方陳述,從招標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至各投訴人所提出的質疑一一開展調查及分析,以事實及法律為基礎,確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行政不當的事宜。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新的士法”為着更有效管理的士營運及打擊“拒載”、“揀客”、“兜路”、“議價”、“釣泥鯭”及“濫收車資”等違法行為,故引進的士終端系統,其包括兩個重要部分,分別是供的士營運之用的“車載設備”及供權限部門監督的士服務運作之用的“的士監管系統”。報告指出,交通局把“車載設備”服務的公共事業特許合同和“的士監管系統”的取得公共服務合同合二為一,統一以“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開展招標程序,與同一中標者簽訂單一的行政合同,廉署認為在法律上而言沒有明文禁止,且考慮到在技術上而言,兩套設備系統繫於同一套的士終端系統,亦必然由同一供應商及服務提供者所提供,故統一開展招標程序有其合理性。且“車載設備”與“的士監管系統”之間存在密切關聯,以及為確保對相關的士信息的有效穩定傳輸及設備維護等運作暢順,從技術及監管角度而言,廉署未見交通局將整套終端系統判給同一個私人實體存在違法或不合理之處,新銳盟作為本澳唯一一個獲許可向本澳的士提供安裝、維護、檢定、校準的士車載設備的服務實體並收取費用,而此費用金額是行政當局在特許合同法律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而訂定的,法律要求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對的士車載設備負有維護的義務,因此需要支付此等由行政當局訂定金額的費用,而且這並非對的士司機的義務要求;事實上,廉署至今無收到任何的士司機針對具體之的士准照及執照持有人轉嫁有關義務的投訴資料,同樣未見有具體資料證實有的士准照或執照持有人,將有關費用開支轉嫁予的士司機的事實存在。

關於對判給程序的質疑,廉署經查明無發現任何跡象顯示交通局領導及相關人員和中標公司新銳盟各成員公司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間存有任何親屬關係或其他需要迴避而無迴避之情況。廉署認為無證據證明存在任何利益輸送,上述質疑純屬子虛烏有的指控,且未見新銳盟參與有關公開招標的正當性存疑,交通局在整個行政程序卷宗中亦未見存在明顯行政違法或不當情事。而且,在“新的士法”立法及“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招標的過程中,政府及立法會均有諮詢社會及的士業界的意見,因此的士業界的意見已在立法過程中被充分考慮。數據也顯示,涉及的士濫收車資、拒載與揀客、服務態度、故意兜路、危險駕駛的個案總數,由2015年近4,000宗,升至2017年及2018年每年近8,000宗,故立法者最終決定通過“新的士法”。而且交通局對“的士管理系統的供應及維護服務”合同的公開招標、過程及評標結果,以至介紹文件及問題集等均有向社會公開交代,故廉署實在無法認定交通局在的士終端系統的事宜上有違反公共行政透明原則。

報告指出,的士管理系統的費用由兩方面計算,交通局在對外公佈的《有關的士車載系統的服務費和按金之說明》中,已說明在招標方案中訂明每月服務費300元,主要是為了保障的士執照持有人的利益,避免獲判給者自行定價時訂立過高的收費金額,有關服務費在判給服務期內都會保持不變,亦可避免獲判給者日後以物價上漲為由隨意調升費用,加重的士營運的負擔,這都早已在承投章程中載明。換言之,無論哪一個投標者獲得判給,收取的此部分費用都是相同,因此,根本不存在中標公司濫收費用的可能性。至於“的士監管系統”的費用按投標公司報價,由特區政府承擔,即中標公司新銳盟收取政府每月150元費用。廉署認為,對於車載機服務費用原為150元的質疑,純屬是混淆了“的士監管系統”的費用。

廉署在報告中並指出,逾期欠交有關按金或服務費的的士准照或執照持有人,曾嘗試透過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就新銳盟“違法”收取按金及服務費,且因不繳交而中斷服務的行為令他們備受侵害而提起保全程序,請求命令新銳盟須在他們不繳交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繼續提供相關服務。初級法院已判處作為原告的的士准照或執照持有人敗訴,而對於新銳盟收取上述按金及服務費用並無法律依據的指控,判決中亦認定與事實不符。

廉署在報告的結論中指出,交通局透過相關的公共服務批給或採購法律制度,向符合資格的供應商訂立行政合同,毫無疑問是符合合法性原則。至於行政當局將“車載設備”中的計程錶一併判給抑或獨立判給,以及訂立有關服務費及按金的金額等具體內容,在無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應屬行政當局考慮並平衡公共與私人利益的裁量行為。報告又列舉數字重申,自2019年“新的士法”生效和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的落實後,翌年交通局的士稽查人員錄得之的士違規個案紀錄為零,而治安警察局則錄得不足150宗;的士濫收個案2019年全年為1,900宗,2020年至12月僅錄得8宗。截至2021年年尾,治安警察局全年錄得的士違規數字不超過100宗。廉署認為,上述數據顯示,“新的士法”及有關的士終端系統的監控制度對打擊過去一度出現的“的士亂象”,確實起到重要且正面的作用。

此外,對於“車載設備”按金、欠交費用而停服務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士終端系統服務質素及其監督,以及短期內兩度更換的士駕駛證的質疑等,廉署在報告中指出,經調查及結合法律分析均認為上述情況並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不當的情況。廉署已將調查結果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另因應社會高度關注的士服務質素,並為及時澄清社會疑慮,廉署先行公佈調查報告之中文版本,葡文版本於翻譯完成後公佈。有關報告全文,可於廉署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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