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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氫氟碳化物(HFCs)納入准照制度及實施進口限額


為履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基加利修正案〉》(簡稱《議定書》),澳門特區透過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把18種具有高溫室效應潛能值(GWP)的氫氟碳化物(HFCs)納入第62/95/M號法令的監管範圍,亦即氫氟碳化物及含有氫氟碳化物的設備會納入准照制度。有關措施將於2022年4月1日生效,屆時進口或出口相關貨物前均需申領進口或出口准照。

此外,按《議定書》要求,透過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對氫氟碳化物(包括單質及混合物)的進口實施配額制度,有關措施同樣於2022年4月1日生效。進口配額分為基本額及附加額,首年度的基本額及附加額需分別於2022年3月31日及4月29日前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交申請。

2022年4月1日起,進口氫氟碳化物時,經營人應向環境保護局提交申請,該局將進行分析並連同技術意見轉送經科局作進一步准照審批;出口氫氟碳化物時、進口或出口含有氫氟碳化物的空氣調節設備(如冷氣機、雪櫃、抽濕機、冰櫃等)及滅火器時,經營人應向經科局提交申請,申請上須註明所含相關物質名稱。

倘相關設備在進口或出口時未含有氫氟碳化物,其進出口只需使用申報單。

如對上述內容有所疑問,可於辦公時間致電85972133 / 85972250與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或82915192 / 82915012與環境保護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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