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及《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兩份行政法規草案。
為合理調整公共部門的職能,特區政府重組土地工務運輸局和建設發展辦公室,在原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基礎上,增加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及基礎建設廳的職責及權限,設立“公共建設局”,而土地工務運輸局則更名為“土地工務局”。
根據《公共建設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共建設局負責研究、計劃及落實執行澳門特區的公共建築物、基礎建設及區域合作等大型公共建設項目。
公共建設局由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領導,下設三廳十處,包括公共建築廳、基礎建設廳、研究設計廳及相關行政和技術附屬單位。人員編制為一百七十四人,工作人員由原建設發展辦公室及原土地工務運輸局公共建築廳及基礎建設廳轉入。
根據《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的規定,土地工務局負責研究和制定城市規劃、管理土地使用、批准及監察私人工程、審議除公共建設局及市政署外,各公共部門遞交的建築或擴建計劃,以及監察機電設施等。
土地工務局由一名局長及兩名副局長領導,原有的七廳十一處調整為六廳七處。保留原城市規劃廳、土地管理廳、城市建設廳、法律廳、行政廳(原行政暨財政廳)及相關行政和技術附屬單位,新增“機電設施廳”,負責審議土木工程範疇內電力及機械的專業計劃,以及監察升降設備及大型遊樂設施。人員編制將由現時的三百名減少至二百四十名。
兩份行政法規均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