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甲為戒掉賭癮而向博彩監察協調局申請參與幸運博彩娛樂場「自我隔離」計劃,為期2年,有關「自我隔離」計劃是申請人在隔離期間禁止進入或逗留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全部幸運博彩娛樂場,倘違反禁令,則構成「違令罪」,甲在有關申請表上簽署確認。同日,博彩監察協調局研究調查廳廳長行使局長所授予之權限作出批示,命令甲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為止(為期2年)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娛樂場,如不遵守有關命令,會被視作觸犯「違令罪」,並於同日向甲發出通知書。有關通知書的內容已向甲作出解釋,甲在清楚知悉有關通知書的內容及若違反有關命令將會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後簽署確認。
2019年1月1日晚上約10時23分,甲進入澳門某娛樂場。之後,甲在該娛樂場的帳房兌換籌碼時被揭發其在禁制期間內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娛樂場。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甲被控告的一項由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6條第1款、第12條(二)項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違令罪罪名不成立。
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二)項所指的行政決定,是實質的行政決定,而非形式上的行政決定。行政決定,除了“合法性”和“正當性”之外,亦須同時滿足“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此外,第10/2012號法律第6條第1款所規定的“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亦必須還要同時滿足了“強制性”和“單方性”的要求,方為實質的行政決定,對其之違反方有可能構成違令罪。然而,在本案中,可以看到只是行政當局對被上訴人個人的協助,尚不觸及公共利益,透過涉案“應請求禁止進入娛樂場”的禁令協助被上訴人遠離賭場,預防其成為病態賭徒。這是協助執行申請人的請求,對其作出幫助。可以說,這一禁令是對請求人的嚴厲的誡喻,對其之違反不應以刑事違令罪論處。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檢察院之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參閱中級法院第25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