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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路環某地段的批地失效的行為被中院撤銷


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2020年8月5日的批示宣告一幅面積為7,50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鄰近昔日痲瘋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B94K冊第293頁第22768號的土地由於有償的租賃批給期間屆滿而批給失效。土地承批人Corporação Evangélica “Assembleia de Deus Pentecostal”針對上述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指出被上訴批示無權限、欠缺說明理由、事實前提錯誤、違反善意原則及平等原則,請求宣告被上訴批示無效及補充請求撤銷有關批示。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完全贊同並轉用了檢察院的意見,認為被上訴批示基於事實前提錯誤而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相關理由如下:

司法上訴人認為被上訴批示認定“土地租賃期已於2015年12月25日屆滿,但在該日該土地尚未完成利用”時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合議庭認為,根據合同的第三條款,土地用作興建藥物依賴者康復中心的一組樓宇,作社會設施用途(房屋、學校、辦公室及倉庫),而與該組樓宇相鄰的土地則用作果園、菜園、運動場及花園。事實上,在批給土地上已分別於2003年及2007年建成了一個女性戒毒中心和一個男性戒毒中心,這兩幢樓宇是由社會工作局按照其與司法上訴人訂立的合作協議而推動興建。由此可見,根據第6/80/M號法律第104條第1款及第106條,有關土地已於2007年完成利用,而建成的樓宇用作藥物依賴者康復中心,符合批給合同的主要目的。雖然自2019年起該土地不再繼續用於上述用途,但這發生在25年的土地批給期間屆滿(2015年12月25日)之後,此時土地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利用,土地批給已轉為確定,當局不能以此為據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合議庭認為被上訴批示存有事實前提錯誤,錯誤地認定沒有利用土地的情況及批給沒有轉為確定,因此該批示沾有違反法律的瑕疵,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批示。

參閱中級法院第91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