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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就房屋稅和稅務申駁回覆議員質詢


財政局回覆立法議員提出有關房屋稅和稅務申駁的兩份書面質詢。 財政局代局長江麗莉回覆議員吳在權時表示,在現行的《市區房屋稅規章》內並不存在所謂「一屋兩稅」的規定,財政局對任何房屋單位的業權人,在同一期間內,只會課徵單一的房屋稅項,稅率視乎有關房屋屬自住或租賃用途而定。此外,房屋稅與印花稅屬不同的稅收概念,其課徵對象及性質均有所不同,故亦不應被理解為「一屋兩稅」。 她表示,特區政府正全面檢討已實施多年的《市區房屋稅規章》,冀在房屋空置、租賃、稅率、維修及管理費用扣減等相關條文上作出修訂,從而達致簡化行政手續,改善行政效率,優化整體房屋稅收政策的目標。此外,在合併及調整樓宇買賣的各項稅費問題上,特區政府一直抱持開放態度,樂意聽取社會的意見,以便在適當時候作出可行性研究。 江麗莉回覆議員高天賜有關稅務申駁的質詢時表示,根據第16/84/M號法令規定,稅務通知書得以單掛號郵遞方或投寄。同時,該法令亦規範了有關納稅人於何時收到通知書之推定制度。關於稅務申駁期限的計算,以公函信封上之郵戳日期開始計算。因郵政運作缺失而引致通知書未能傳達之情況,亦受相關法例所規範。 她指出,儘管《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稅務申駁回覆期限僅屬指示性質,但行政當局仍一向力求在相關期限內妥善回覆納稅人。然而,每當遇上須進行複雜的工作程序又或當出現異常大量的申駁個案時,即在個別情況下未必能依時處理有關申駁。對此,財政局將會進行研究,以求更妥善地處理有關問題。 有關過期利息問題,在法定期限內對評定的可課稅收益提出申駁時,該申駁具有中止效力;然而,在限期過後才提出申駁,且未有按照規定如期納稅者,則須加徵由原應繳稅當日起至實際支付稅款之日止,由其欠款所產生之過期利息。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178/IV/2009,003/IV/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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