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若瑟大學前教授Éric Sautedé針對聖若瑟大學向初級法院勞動法庭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告該大學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並要求該大學向其支付1,385,015.00澳門元的賠償,以及讓其重回工作崗位。
經審理案件,初級法院勞動法庭裁定原告的訴訟理由不成立,駁回了原告針對被告聖若瑟大學的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裁定敗訴。
原告仍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澳門現行的《勞動關係法》規定了兩種僱主解除其與僱員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方式,其中一種是有合理理由的解除(《勞動關係法》第69條),另一種是無須指明合理理由的解除(《勞動關係法》第70條),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僱主不需要作出任何的補償性賠償,但須承擔一旦無法證明相關理由則要支付雙倍賠償的風險,而後者僱主只需要作出法定的補償性賠償即可,不需要說明解除合同的具體原因。
本案中,聖若瑟大學選擇了後者,它向原告作出了解除合同的預先通知,亦按照法律要求向其支付了48,440.00澳門元的補償性賠償,整個程序完全符合其對於法律賦予其的解除合同的形成權的行使,因此下兩級法院的裁決完全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原告的上訴敗訴,確認了被上訴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00/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