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向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介紹社會房屋收入上限及資產限額調升建議,調升幅度最高達兩成,並建議有關上限及資產限額調升之生效日期追溯至2011年7月1日,以配合社會房屋租金調整方案(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同日生效,屆時社會房屋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將會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 為配合政府今年已推行的多項惠民福利措施,包括提升經濟援助金、養老金及最低維生指數等,同時,確保弱勢家團能受惠上述福利的提升,政府建議調升社屋收入上限及資產限額,調升幅度由16%至20%。 社屋收入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收入限額=(市場租金+維生指數+(市場租金-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1-儲備金率)
以1人家團為例:
- 私人住屋租金統計(以租住等同社屋面積之私人住屋租金):2,067元
- 最低維生指數:3,000元
- 以經濟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計算的社屋租金:484元
- 儲備金率:5%
則計算出收入限額為7,000元。 社屋總資產淨值限額,計算如下:
家團收入上限的5%作為儲蓄計算,則可考慮以工作36年之儲蓄作為社屋申請資產上限。
以1人家團為例:
資產上限=7,000元x5%x12月x36年=151,200元 政府建議調升的社屋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詳見表一、表二)之生效日期追溯至2011年7月1日,以配合社屋租金調整方案(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於同日生效;全體社屋承租戶需注意於7月1日起繳交新租金金額,倘社屋收入上限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調升建議獲通過後,屆時承租戶已繳付租金之差額將在往後繳交之租金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