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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特區公報今(22日)刊登第41/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根據該批示,鑑於與市民保持良好溝通是政府的其中一項主要政策,為方便市民、民間社團和社會傳播媒介瞭解政府的資訊,提高施政的透明度,有必要設立適當的機制,以確保溝通的有效性和客觀性。故此,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存續期為兩年,可續期。 辦公室職責包括:(一)訂定政府的資訊策略,並統籌及協調其執行情況;(二)以統一、有效和綜合的方式確保政府的溝通;(三)針對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促進政府與傳媒和市民之間的關係。 辦公室直接隸屬行政長官,並在其指導下運作,開展的活動須與新聞局配合。辦公室由政府發言人領導及一名助理發言人輔助。所有公共部門和實體必須與辦公室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