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檔案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現行澳門特區檔案制度受第73/89/M號法令所規範,並從一九八九年適用至今。為加強檔案的妥善保存和利用,保護具歷史價值的檔案,特區政府制定了《檔案法》法案。
法案旨在規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對其檔案作出系統管理、保存及利用,避免對檔案造成損毀,並透過確立公共檔案移送和銷毀的恆常運作機制,妥善地保存有價值的歷史檔案,並規範公共檔案的開放利用,檔案的資訊化和轉錄,以及完善對檔案管理的監察制度。
同時,法案亦將公共資本企業、行政公益法人,以及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機構納入私人檔案範圍內,建立私人檔案的取得機制,以更好地保護澳門的歷史痕跡。
法案賦予文化局負責檔案管理方面的職責,由其轄下的澳門檔案館專責推行檔案管理工作,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立法會及司法機關具合作義務,另將設立專門小組以替代原來的總檔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