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7日,甲向當時的經濟局提交商標類別第25類的商標註冊申請,有關商標的文字內容為“IT’S LIKE MILK BUT MADE FOR HUMANS”。2020年10月30日,知識產權廳廳長作出批示,不批准上述商標的註冊。甲針對上述批示向初級法院提起上訴遭駁回,再針對初級法院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在2021年9月23日作出裁判,確認初級法院的判決。甲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本個案擬註冊的商標由一語句構成。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初級法院以及中級法院均認為應該拒絕有關商標的註冊,理由是該商標有強烈的廣告傾向,且更像是一句口號;有關語句十分普通,一般公司可能都會用來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語句純粹由日常用語或商業慣用語中的一般表述組成;有關商標擬標示的是屬第25類產品中的服裝,而商標中的主要部份會使人認為其所標示的產品是牛奶或奶製品,可能誤導公眾。合議庭續指,法律並未禁止商標可由一組原創、簡短、簡潔、受人注目、易於使人記住、常用於政治、宣傳及產品廣告的英文口號構成。只是禁止將單純誇讚產品或服務質量的促銷性口號註冊成為商標。即使它是一句口號,只要具有識別能力亦註冊成為商標,例如:有關口號構成文字遊戲;一語雙關,出人意表;具有原創性及使人們產生共鳴;誘發公眾思考口號的真正含意;透過口號中的文字形象,能夠整合出某特定效果的語義、句法和發音等。合議庭認為本案擬註冊的商標具備上述識別能力,因為有關語句包含了文字遊戲,語句的前半段“IT’S LIKE MILK”與後半段“BUT MADE FOR HUMANS”對牛奶向來是人類主要食物的觀念提出了質疑,造成一種耐人尋味的矛盾,引起公眾的反思從而對有關語句留下深刻印象。這可以令使用有關語句的公司將他們的產品與其他競爭公司的產品區別開來,因此具備商標註冊所需要的識別能力。關於涉案的口號是否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a項拒絕商標註冊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涉案的口號擬註冊為商標類別第25類的商標,此類別中的產品包括服裝、鞋及帽子。消費者不會認為該類別中產品是像牛奶一樣用來飲用的。涉案口號不會令消費者產生誤解,他們都很清楚該口號並不是向他們表明該類別產品的真實性質。因此,涉案的口號並不符合《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14條第2款a項中關於拒絕商標註冊的規定。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3/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