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物業確定登記推定登錄之人擁有所有權,爭議時得以完全反證推翻


甲為涉案單位在物業登記中所登錄的所有人,因血親關係而讓其兄長一家乙、丙和丁(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居住在該單位內。甲曾多次要求三名被告返還單位但不果。

甲向初級法院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請求承認其對單位擁有所有權,判處三名被告將單位返還予甲及向其支付一筆根據衡平原則按日訂定的強迫性金錢處罰。三名被告指出單位雖登記在甲名下,但單位屬乙及其父母購買,同時亦透過唯一的證人指出從“聽聞”中得知單位是以乙的母親的金錢所購買,只是暫時登記在甲的名下,待乙的兒子丁成年後甲須將單位轉至丁名下。初級法院於2020年10月22日作出判決,裁定甲提起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三名被告承認甲對單位擁有所有權,各被告須將單位返還予甲。三名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完全確認了初級法院作出的判決。

三名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合議庭認為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已對三名被告在上訴中所提出的問題作出了恰當、具有理據且正確的裁決。三名被告指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因遺漏審理而存有無效的瑕疵,認為該裁判沒有就“欠缺理由說明”發表任何意見。合議庭指出該裁判已作出全面闡述,全面地揭示及澄清初級法院形成心證並作出事實事宜的決定的理由所在。另外,三名被告仍堅稱初級法院在作出事實事宜的決定時存在審查證據錯誤的瑕疵,及事實事宜不足而應予擴大。對此合議庭指出中級法院已以無可辯駁的方式排除任何所指稱的錯誤。對於事實事宜不足,由於三名被告所提出的事實最終未獲認定,而根據“已確定事實”,甲為涉案單位在確定登記中的所有人。根據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的規定,物業確定登記推定登記中的權利存在並屬於所登錄之權利人,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343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推定得以完全反證推翻,由於三名被告未能推翻甲擁有單位之所有權的推定,相關登記未被質疑,因此法院應以此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15/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