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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鵬百貨”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活動


澳門金融管理局近日留意到有市民反映“連鵬百貨”進行匯兌業務,特此提醒公眾,該實體從未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金融活動。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獲許可之金融機構,方可在澳門從事金融活動。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於澳門從事受監管金融機構的專有經營活動,均構成《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項所指的“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並根據該法規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可被科處罰款一萬至五百萬澳門元不等,且當違法行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高於二百五十萬澳門元時,最高罰款可達至該利益之兩倍。

澳門金管局再次呼籲巿民,應透過獲許可的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相關活動,以免受騙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