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孫家雄:特區政府保障受僱人士權益


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表示,雖然現時有關集體談判權的問題並未由法律作出規範,但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地確保勞動範疇的法例能得到有效的實施,以保障受僱人士的應有權益。 孫家雄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書面質詢時指出,考慮到勞資雙方在談判時,勞方往往處於弱勢,故政府除了主動介入和積極協調雙方,發揮平台角色的功能外,在有需要時尚會邀請代表勞方的工會團體從中協助斡旋。 他表示,有立法會議員於2005年6月底、2007年7月及2009年4月先後向立法會提出《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然而,每一次在立法會大會作一般性表決時均遭到否決,可見社會各界一直對有關集體談判權的問題存在著分歧。孫家雄強調,政府在訂立任何有關勞資雙方的政策和措施時,均會諮詢和聽取勞工團體和僱主團體的意見,並共同協商,目的為尋求勞資雙方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以便有關政策和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得以有效落實。 至於保護青年僱員權益方面,對於未成年僱員(未滿18歲),根據《勞動關係法》第3章第3節(第26條至32條),以及行政長官頒布的「限制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清單」和「禁止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清單」的規定,均已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權益作出了特別的保護。 而關於夜間工作和輪班工作的問題,孫家雄說,根據上述法律第39條第3款及第41條第2款的規定,倘僱員於入職時已明確知悉須提供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則有關僱員便無權收取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相反,倘於入職時,僱員不知道須提供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但僱主其後要求僱員提供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則根據《民法典》第400條第1 款、《勞動關係法》第39條第2款,以及第41條第1款之規定,僱主除須徵得該僱員的同意外,尚須依法給予僱員夜間工作或輪班工作的額外報酬。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690/III/2009。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