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13)日刊登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物流業發展委員會,旨在協助特區政府制訂、推廣及推行物流業發展的政策、策略和措施。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物流業發展委員會的職權為:(一)就訂定及執行物流業發展的政策、策略、措施和基礎設施規劃,以及相關的法規草案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二)促進物流業的發展並提升其競爭力,尤其在發展第三方物流、完善技術標準、優化基礎設施佈局、加強物流訊息應用技術開發、加快物流人才培養等領域制定意見書、建議書及提議;(三)發揮行業社團的諮詢和協調作用,尤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小型物流企業和社團保持溝通,評估業界需求並提出解決方法;(四)搜集、整理及分析物流業資料,尤其涉及其他國家和鄰近地區的物流業發展狀況的資料;(五)跟進及分析物流業的發展情況;(六)研究並促進物流業的區域合作機制;(七)制定及通過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委員會的主席,其他成員包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的代表、交通事務局局長,並擔任秘書長、經濟局的代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代表、海關的代表、交通事務局的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代表、港務局的代表、郵政局的代表、民航局的代表、民政總署的代表,以及在物流業及相關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二十二名。副主席由在物流業及相關領域的社會知名人士互選產生。
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平常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內可設立工作小組,就物流業領域的具體問題進行研究、跟進及製作建議書、報告書和意見書。
交通事務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並承擔委員會運作上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