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行政法規草案。
《勳章、獎章和獎狀》行政法規於2001年制定,用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特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人士和實體。其後於2007年對行政法規作出修訂,增設社會服務獎章。
因應近年在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中,公務員、志願者、社會團體及市民大眾均積極參與援助工作,法規擴大英勇獎章及勞績獎章的頒授對象,尤其是對在執行職務、參與應對公共事件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人士或實體,以表揚他們的突出貢獻和傑出服務。另外,亦擴大體育功績勳章的頒授對象,以表揚在國際性、區域性、全國性體育賽事中取得佳績或在體育領域值得嘉獎的人士或實體。
另外,提名委員會的任期由四年改為不超過兩年,以便與其他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保持一致,提名委員會內增設秘書,協助委員會處理文書工作。各類勳章、獎章、獎狀、證書和專門別針的式樣,改為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行政法規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