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是近年影響澳門空氣質素的主要成因之一,而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排放是緩減臭氧及光化學污染的重要手段,特區政府正有序推進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管控工作。經綜合分析本澳實際情況及參考其他地區經驗,特區政府根據經第3/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三)項及(五)項的規定,透過第9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進口及轉運超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建築漆料,以保障本澳環境質素和落實區域污染聯防聯控的工作。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公佈日起計90日後(即2022年9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