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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孕婦狀告物理治療中心及治療師追討損害賠償終審敗訴


甲於2014年2月4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導致其右腿受傷,隨後僱主實體及保險公司要求其到某物理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數天後,甲在進行身體檢查時發現已懷孕約5週3天,當時原告及胎兒並沒有出現不正常的情況。2014年3月29日,甲到該物理治療中心接受物理治療師乙的首次評估及對損傷進行檢查。乙詢問甲有關意外發生的情況、受影響的身體部位、痛楚程度及該期間的病史。甲向乙表示其身體狀況良好,並指出已懷孕接近8週。綜合甲的回應及診斷結果,甲被診斷為右腿挫傷,乙為甲訂定為期4星期(由2014年3月29日至4月下旬)的復康治療。乙對甲進行的運動治療是從孕婦的體力作出考慮,不會對其及胎兒造成任何風險。在懷孕期間,甲曾多次到衛生局作身體檢查,並沒有發現胎兒出現不正常的情況。2014年6月3日,甲到仁伯爵綜合醫院進行檢查,證實其胎兒已死亡,需剖腹取出胎兒。2014年9月23日,仁伯爵綜合醫院病理解剖科就解剖胎兒的結果發出報告,顯示胎兒無主要及次要的畸形,但有嚴重的自溶及缺氧缺血性損傷。甲針對物理治療中心及乙向初級法院提起通常宣告之訴,物理治療中心及乙的保險公司亦以主當事人之身分被傳召參加訴訟,甲請求判處眾被告向其支付合共3,003,343.00澳門元的損害賠償。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

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初級法院之裁決。甲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堅稱在運動療法與胎兒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甲在向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時沒有對事實事宜提出質疑,初級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已不可變更。合議庭認為中級法院的裁判並無不妥,應予以維持。對於損害賠償,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物理治療中心及乙均沒有過錯、事實不具不法性,而在事實與損害之間更不存在因果關係。合議庭續指,原告僅透過指出在完成物理治療後出現流產以證明因果關係是不足夠的,因為孕育胎兒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期間可能會發生不可預測甚至難以解釋的情況。事實上,根據已證事實,乙是在考慮到甲已懷孕的情況後對其進行一系列的物理治療,未能證實胎兒的死亡是由該等物理治療導致。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甲未能證明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中的所有必要前提,裁定甲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10/2022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