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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詳述僱員因傳染病遭強制隔離的合法權益


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回覆立法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指出,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僱員因感染相關傳染病被強制隔離或採取特別措施而導致的缺勤,有關的缺勤不計算入《勞動關係法》第50條第2款(7)項所指的僱員每曆年最多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的因患病或意外受傷缺勤內。因此,僱主不得以僱員感染傳染病而接受強制隔離或特別措施的缺勤超過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為理由將僱員解僱。 他指出,對於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而需要接受強制隔離或採取特別措施的情況,根據《勞動關係法》第50條第2款(9)項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僱員的事實而導致缺勤,視為合理缺勤。由於《勞動關係法》並沒有為該類缺勤作出天數的限制,故此僱主也不得以此為由將僱員解僱。 他表示,對於因感染傳染病需要接受強制隔離的僱員,有權按《勞動關係法》第53條第2款的規定收取相應報酬。而對於懷疑感染傳染病或有受到傳染病感染危險的僱員,如適用《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強制隔離或特別措施,則按《勞動關係法》的規定,其僱主並沒有支付合理缺勤期間報酬的義務。 孫家雄表示,《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強制隔離或特別措施,其目的是確保社會大眾的健康和安全。故此,為防止傳染病在社區內擴散或爆發,有關僱員有責任履行法定義務,遵守該法律中所訂定的措施。與此同時,為保障被強制隔離或被採取特別措施的僱員的合法權益,勞工事務局將繼續與有關部門展開研究工作,制定相關的措施,以對受影響的僱員給予適當的協助。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 748/III/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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