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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於6月7日運作


為促進解決本澳的樓宇管理爭議,特區政府在4月4日透過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而中心將於本週二(6月7日)開始正式運作,透過調解、仲裁方式,為居民提供在司法訴訟途徑以外另一解決樓管爭議的選擇,解決樓管爭議。有需要的市民可前往設於房屋局的樓管仲裁中心作出申請。 特區政府早前公佈《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規章》,並於6月1日透過相關批示委任房屋局局長譚光民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委員會主席,以及從事法律工作超過八年的法律專家,和五名具經驗和專業資格而確保公正無私和合適的、且具聲望的民間社團代表,擔任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仲裁委員。成員中分別有法律專家唐曉晴、街總代表秦昶、工聯代表李展濤、民眾建澳聯盟代表陳德勝、物業管理業商會代表劉雅防及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協會代表劉錦成。 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合議機關,而仲裁委員具廣泛代表性,包括具備法律工作經驗,熟悉樓宇管理工作,或從事社區工作經驗,具協調居民糾紛經驗的人士組成,可達至成員之間互補作用;同時,仲裁委員須恪守保密及迴避制度,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為參與仲裁之業主、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司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 樓宇管理仲裁中心由資料及調解組與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委員會具權限按照當事人已達成仲裁協議前提下,決定是否受理案件、確認調解及和解協議、對當事人未調解或在調解中無法達成協議的爭議進行審理及作出裁決。仲裁裁決會在個案受理通知起算六個月內作出,其效力等同於初級法院的判決。 調解與仲裁制度已逐步成為世界各地解決爭議其中一項有效的機制,特區政府透過設立具專業、中立的調解、仲裁機構,期望樓宇管理仲裁中心於6月7日投入運作後,有助居民有效解決樓管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