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制度》行政法規草案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該法規旨在執行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於2005年5月23日通過新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特別是條例第22條之規定。 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修訂目的是針對公共衛生危害,制定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國際傳播的公共衛生應對措施,但措施應盡量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干擾。而該條例於2007年生效,但根據有關條文,允許締約國在條例生效後5年內(即2012年),完成建立條例要求有關應對公共衛生危害和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特區政府已於2008年3月7日通過第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中刊登和公佈了國際衛生條例(2005),這意味著條例的適用延伸至澳門。為此,法規草案以國際衛生條例為基礎,通過它更明確地賦予權限,協調和監察在澳門的實施及執行。 首先,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及與國家主管部門的協調,草案規定衛生局須負責就監測和應對行動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制訂行動計劃,該計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 其次,如發現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按照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確定為存在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情況時,衛生局局長可對公共衛生措施提請行政長官批示。 與此同時,為實施條例第22條及附件1規定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口岸所應具備的監測及應對能力,必須指定一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負責協調及監督條例規定要實行的措施,主要包括:
(1)負責監測離開或來自受染地區的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和屍體(骸骨),以便其始終保持無感染源或污染源的狀態,包括無媒介和宿主;
(2)盡量切實可行地確保旅行者在入境口岸使用的設施清潔衛生,保持無感染源或污染源,包括無媒介和宿主;
(3)根據本條例要求負責監督對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和屍體(骸骨)採取的任何滅鼠、消毒、除蟲或除污措施或對人員採取的任何衛生措施;
(4)盡可能事先告知交通工具運營者對交通工具採取控制措施的意向,並應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提供有關使用方法的書面信息;
(5)負責監督清除和安全處理交通工具中任何受污染的水或食品、人或動物排泄物、廢水和任何其他污染物;
(6)採取與本條例相符的一切可行措施,監測和控制船舶排放的可污染港口、河流、運河、海峽、湖泊或其他國際水道的污水、垃圾、壓艙水和其他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質;
(7)負責監督在入境口岸向旅行者、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郵包和屍體(骸骨)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必要時包括實施檢查和醫學檢查;
(8)具備有效的應急機制以應對意外的公共衛生事件;
(9)並就根據本條例採取的相關公共衛生措施同《國際衛生條例》國家歸口單位溝通。 為此目的,草案建議設立"入境口岸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口岸部分的行動計劃,並規劃所需一切資源的調動、協調和使用,以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國際衛生條例的上述有關入境口岸規定等。
而該委員會主席建議由衛生局局長擔任,其他成員包括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副海關關長、港務局局長、民航局主席、治安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及衛生局四名公共衛生醫生。委員會會議經由主席召集舉行,並具職權制定及核准會議規程;同時,建議設立委員會秘書處輔助和支援,秘書處的工作由衛生局人員兼任。另外,草案亦提出該委員會的運作開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的一項整體撥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