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本澳空氣質素,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的相關環保工作,環境保護局根據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之相關規定,聯同交通事務局對相關排放限值進行定期檢討,建議將進口新摩托車標準由相當於歐盟三期提升至相當於歐盟四期水平,特區政府制訂第11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規之相關附件。有關批示將於本年7月5日起生效。
對於批示公佈之日前已向外地訂購原標準車輛的情況已訂定了過渡安排,若進口實體於批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所需文件,則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二百七十日內仍可適用原標準。
就有關批示詳細內容可瀏覽環境保護局網頁( www.dspa.gov.mo ),而就有關批示過渡期內提交文件詳情和相關事宜,可瀏覽交通事務局網頁(www.dsat.gov.mo)。如欲了解相關過渡規定,可於辦公時間致電環保熱線(2876 2626)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