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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的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的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有序開展,特區政府已完成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博彩經營制度)並獲立法會通過。特區政府繼而修訂第26/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批給合同,以及參與競投公司和承批公司的適當資格及財力要件》,以便落實及補充博彩經營制度中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的規定。

鑒於未來博彩業發展的政策方向與二零零一年公開競投時已大有不同,行政法規主要修改參與競投時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及資料的要求,以及合同條款必須載明的內容和批給標準的相關規定,尤其加入承批公司開拓外國客源巿場的計劃、博彩項目及非博彩項目的投資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帶來的利益、承擔的社會責任等作為批給的標準。此外,行政法規亦因應博彩經營制度所作的修改,相應地調整受審查對象提交適當資格及財力的附件表格,而有關的附件表格可透過電子方式填寫。

由於有關“管理公司”的部分規定將在立法會審議中的《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作規範,故在行政法規廢止相關條文。

為配合新一輪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公開競投程序的開展,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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