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4/2011號法律,由2011年5月4日起,取消因中間移轉不動產而徵收之0.5%印花稅,對於以有償方式以任何文件、文書或行為依據作出臨時或確定移轉不動產,統一按照新修定《印花稅繳稅總表》第42條之累進稅率計稅。 至於已作出中間移轉取得不動產,仍處於法定30日申報期內,但仍未申報結算及繳納印花稅者,按前提法律第七條「特別補正期間」條文,以中間移轉方式取得不動產之利害關係人,須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局提出申請結算,0.5%稅率仍適於結算及繳納中間移轉印花稅,法律規定之「特別補正期」屆滿後,所有申報移轉不動產,一律按上述法律新修定條文,以總表第42條之累進稅率處理稅款之結算申請。 另外,曾以中間移轉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已繳納印花稅之情況,根據上述法律之「過渡規定」在確定取得該不動產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請看附件! 市民若對修改財產移轉印花稅之規定有任何疑問,可聯絡財政局稅務諮詢中心,電話:2833 6886或瀏覽財政局互聯網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