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規定,公共或私人實體、個人有義務遵守衛生當 局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命令及指引。僱主與僱員應切實執行相關命令及指引。 倘基於執行第 123/2022 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防疫指引規定,導致企業停止營運,屬不可抗力情況。停業並非由於僱主或僱員引起,而僱員因此無法提供工作,屬合理缺勤,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但在停業期間,僱主安排僱員在家工作,勞資雙方應協商有關工作安排,且僱主須依法向僱員支付報酬。
至於上述期間不被限制營運的企業,但因防疫指引限制上班的僱員數量,導致部分僱員無法提供工作,亦屬合理缺勤,且僱主沒有支付工資的義務,但如勞資雙方原已達成更好的協訂,則按有關協議繼續履行。在工作安排上,勞資雙方應按照企業實際情況及遵守《勞動關係法》平等原則規定,善意協商僱員工作安排。
在現時疫情關鍵時刻,勞資雙方應齊心合力,配合防疫措施以降低病毒傳播風險,早日實現“動態清零”的防疫目標,盡快恢復社會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