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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維修保養業主有責


《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明確了業權人應承擔起樓宇的維修保養責任及義務,規定當樓宇入伙後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應進行保養及維修,使樓宇保持良好的狀況。如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跡象,尤其出現安全和衛生問題,土地工務局會主動要求業權人跟進,包括要求提交由認可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及進行維修保養。業權人如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可被科處罰款。

定期保養保持樓宇良好狀況

為促進市民關注自身樓宇狀況,共同構建宜居環境,《都市建築法律制度》透過下列措施,促使樓宇保持良好使用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和整體美觀方面:

(一)當樓宇發出使用准照日起計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應對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使樓宇保持良好的狀況。樓宇為私人財產,若業權人發現樓宇出現缺乏保養跡象,應主動聘請合資格人士進行維修,毋須等到相關年期才跟進。

(二)土地工務局如收到投訴或在巡查中發現樓宇有缺乏維修保養跡象,可主動要求業權人於期限內提交“樓宇狀況報告”,相關報告須列出須進行的工作、措施或工程等內容。報告有助業權人掌握自身樓宇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維修保養。

(三)因應樓宇的安全、衛生狀況及殘舊程度,土地工務局可依職權或應利害關係人要求,命令業權人對樓宇進行維修或拆卸(全部或局部)工程,業權人須按要求在期限內完成。在作出上述命令前,土地工務局的兩名技術員預先對樓宇進行檢驗,並繕立筆錄,把檢驗筆錄連同該命令一併告知業權人,以便後者按照局方要求作出跟進及處理。

(四)如樓宇有即時倒塌危險或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基於公眾安全考慮,無須經過上述預先檢驗程序,局方可即時要求業權人局部或全部清拆樓宇,若由政府清拆,業權人也須承擔相關費用。

提升處罰力度維護樓宇安全

若業權人不按期限提交“樓宇狀況報告”有可能被科處罰款,自然人科處澳門元2,500元至5萬元,法人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10萬元,而違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者也會被科處罰款,自然人可被科處澳門元5,000至20萬元,法人科處澳門元1.5萬至50萬元。

政府期望業權人能及早對自身樓宇進行維修保養,避免出現嚴重失修而危害公眾安全,也可節省維修成本。對於不遵守政府要求的業權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尚引入更多執法工具,包括引入斷水斷電及在物業登記資料上作附註等機制。

此外,新法引入違令、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等刑事罪行;而涉及行政違法人士,須於20日內繳付罰款,否則會按稅務執行程序強制徵收。政府期望提高處罰力度,提升守法意識,共同維護自身樓宇安全。

更多資訊,請查閱土地工務局網站(https://www.dsscu.gov.mo/)內“《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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