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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具爭議的行為提起訴訟 中院裁定當事人不具有訴訟利益


2018年11月12日,甲按房地產中介人乙的指示簽訂一份物業單位臨時買賣合同,擬購買一都市房地產的一個獨立單位。甲簽署有關合同時,乙亦同時簽署該合同,然而單位的賣方丙及丁並不在場。丙和丁在該日稍後時間簽署有關合同。甲在簽署合同的同一日為購買有關單位向乙支付了40,000.00港元定金。同日晚上,甲改變主意,聯絡乙表示不再有興趣購買有關單位,並要求乙向其返還所支付的定金。乙同意,並在2018年11月20日將定金返還給甲。丙及丁亦同意解除有關買賣的法律行為。財政局在獲通知已簽署了上述物業單位臨時買賣合同後,依職權為有關買賣的印花稅作結算。甲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上述買賣法律行為不存在,或解除有關法律行為。初級法院在2021年6月4日判處甲的訴訟理由不成立,甲不服,在2021年7月28日就有關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當沒有確實的法律行為,或雖存在行為,但行為的概念卻與事實不符,以致有關行為因沒有發生而使其缺乏基本的元素,屬於法律上不存在的情況。在本案中,載於卷宗的文件顯示甲與單位的賣方在符合法律的規定及雙方的意願下,就單位的買賣達成有效的協議。甲在其後改變主意,不再購買單位,所產生的問題不是法律行為在法律上不存在的問題,而是解除合同的問題。至於解除合同,須考慮甲提起本訴訟是否具有訴訟利益。根據卷宗所載的資料,丙及丁同意解除有關合同,甲與丙及丁之間根本不存在爭議,有關合同只要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26條規定便可解除,無須訴諸法院。因此,合議庭認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2條的規定,甲沒有提起訴訟的利益。另外,第17/88/M號法律第52條第2款亦未有規定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依據該條的規定作為提起訴訟的依據。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8條規定,甲提起有關訴訟屬不當。另外,合議庭補充指,其實甲的真正訴求是對印花稅的結算提出爭議,他應依法向財政局提出有關請求。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被上訴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894/202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