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接受申請

品牌推廣資助計劃-02

文化發展基金於8月16日至10月14日接受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申請。

“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目的是推動本澳的展演節目,包括戲曲、戲劇、舞蹈、音樂、魔術等舞台表演,到外地尤其“粵港澳大灣區”及“一帶一路”地區進行公開演出,以提高本澳展演項目品牌在外地市場的影響力及知名度,促進澳門表演藝術產業化發展。

申請人必須是在澳門特區依法設立的法人商業企業主,其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本由澳門特區居民持有,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曾獲批2020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專項資助計劃的企業,須提交該期獲資助項目的總結報告後,才可申請本期資助。本期計劃支持具有知識產權的完整作品往外地演出,澳門居民須佔創作演出團隊主創人員數目超過一半。申請項目須在澳門以外城市舉行最少3場的公開商演,申請人能取得一定比例的票務收入分成。每場演出不少於60分鐘,表演場地開售座位數目最少100個。申請人須提交詳細的演出計劃、宣傳計劃及倘有的企業與展演承接方簽署的意向協議。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申請項目預期的經濟效益、對塑造文化產業品牌形象的作用、創意水平、項目實現的可能性、推廣策略的合理性、預算的合理性、團隊能力及過往相關經驗作為評審準則。曾獲國家藝術基金資助的演出內容,將會獲得額外加分。

本期計劃以補貼為資助方式,名額10個,資助期上限為18個月,資助額度為項目預算支出的80%,上限為80萬澳門元。資助款項的使用範圍包括:專業服務人員費用(創作、表演者和技術人員);展演場地租金;佈景、道具及服裝的製作費用;燈光、音響等設備租賃費;推廣及宣傳費用;演、職員交通費用(經濟客位);衍生周邊產品費用;物流費用(不包括稅項)。

受益人須提交項目總結報告及核數報告(由受益人承擔開支),倘項目的實際支出低於預算支出、或演出場次少於預計場次、或門票銷售率低於50%,基金將按機制扣減資助金額。受益人須為項目開設專用帳戶,用作管理資助款項。

有意申請者可透過基金網頁(www.fdc.gov.mo)下載申請表格,如有疑問,歡迎致電2850 1000或電郵 dgaf@fdc.gov.mo 查詢。

為詳細介紹2022年“文化展演─品牌推廣資助計劃”的申請事宜,文化發展基金將於8月19日下午3時舉行線上講解會及解答申請人問題,有興趣人士請於8月18日下午1時前,致電2850 1000或電郵dgaf@fdc.gov.mo向基金報名,基金將於稍後提供登錄鏈結,供參與人士於當天進入講解會線上頻道。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