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為配合第4/2021號法律修改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的實施,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訂定公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的方法、適用範圍和評核程序。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因應教師的工作性質,由公共部門領導指定的“評核委員會”對以授課工作為主的教師進行評核,並由指定的“評核人”對校長、副校長、行政主任、訓輔主任及教務主任等進行評核。
在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擔任教師職務的人員,因應工作性質及職務內容分別從 “專業精神”、“學校統籌、協調、監察與發展”、“課程與教學”及“學生支援” 四個範疇進行評核。
此外,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設立教師評核諮詢委員會,就送交委員會的評核卷宗發表意見,委員會由部門及學校的代表、被評核人的代表組成,雙方代表人數相等。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以及教師的工作表現評分表,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及核准。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