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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政長官就“澳門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長會”訴求的聲明


就“澳門永久居民未受惠子女家長會”一行,今日下午到政府總部進行激烈訴求,要求澳門特區政府協助其未受惠家團子女來澳定居一事,特區政府重申: (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2條的規定,批准內地居民來澳定居屬中央人民政府的權限。中央人民政府已對解決超齡子女的原則及範圍作出清楚界定,對“超齡子女”來澳定居只有一個安排,已於2009年12月1日啟動,沒有也不會有改變。 (二) 澳門的“超齡子女”的問題已得到合理及圓滿解決。任何不屬於《澳門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前往澳門定居申請須知》所指“超齡子女”範圍的澳門居民在內地的親屬,須根據現行內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申請來澳定居。 (三) 根據政策,中央政府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超齡子女”的問題,標準一致,其執行細節則因應兩地實際情況而作調整。兩地唯一分別是啟動措施的時間不同,澳門特區政府比香港特區政府早一年多啟動執行有關中央人民政府對“超齡子女”問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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