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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非澳門居民入境防疫措施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 (30)日公佈第166 /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零時起,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以及因應人員往來的實際需要,經衛生當局評估疫情風險後指定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非本地居民,在遵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前提下,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該批示將廢止現行的第6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該批示,入境前曾到過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在遵守衛生當局訂定的入境條件的前提下,可由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亦可由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直接入境。

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非本地居民的入境安排,則因應人員往來的實際需要和評估疫情風險後,由衛生當局作出相應的公佈。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強調,非本地居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入境或由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入境,須在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在入境時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尚須持有澳門的醫學觀察酒店預訂確認書、醫學觀察期間常規核酸檢測預約憑條,並在入境後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為此,應留意所持證件在入境後可逗留的期間是否足夠完成有關防疫要求,若不足夠,可被拒絕登機、登車或登船及被拒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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