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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委任科技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的說明


就葡文報章關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委任的報導,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作出以下說明:

一、8月31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167/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相關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同時新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 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 第七條的規定,信託委員會由7名至11名成員組成,信託委員會主席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擔任,其餘成員須為在科技及創新領域被公認具卓越成就、聲望和能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建議,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擔任信託委員會成員職務不獲發報酬。

三、 考慮到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宗旨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科技發展政策的目標,對有助於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研實力、創新能力及競爭力的各類項目提供資助,而信託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確保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的宗旨得以貫徹,以及訂定在運作、投資政策及達至基金宗旨等方面的總方針,因此,有需要集思廣益,並加大有科技實業經驗的年輕企業家加入信託委員會,有助分析申請資助項目的市場效益,亦有助從政策上訂定針對性的資助項目,間接助力澳門的科技產業發展。

四、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按照《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的相關規定,經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能力後,向信託委員會主席提出建議。至於以行政長官批示作出委任,是法定的委任形式,不存在法定迴避的情況,故委任程序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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