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治安警察局澄清聲明


近日有報章對本局“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作出如下報導:“在新證相片下一欄。「L」代表批示載有指定工作地點,而沒有「L」字即無指定工作地點。”,對於後者,“外地僱員可於非指定工作地點工作,由僱主安排在不同地點工作,可免過界勞工執罰。”
該報導與事實不盡相符,本局特此作出澄清: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持證人相片下的「L」字樣,是表示外地僱員有指定工作地點,作用是規範該僱員之聘用實體具有多於一個工作場所,而外地僱員須按人力資源辦公室的聘用許可批示在該聘用實體的指定工作場所工作。
若聘用實體只有一個工作場所,則不會標示「L」字樣,該僱員亦只能根據人力資源辦公室的聘用許可批示為指定的聘用實體工作。
綜上所述,若外地僱員沒有按人力資源辦公室的聘用許可批示在指定工作場所工作或沒有為指定的聘用實體工作時,即屬違反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視為“過職工作”或“過界工作”。